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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
几年前村里拆迁,按拆迁面积赔偿,拆迁的房产都属我父亲个人财产,但安置房的购买政策是每个人享有40方按安置价格购买,当时我奶奶把她这40方可优惠权给力我父亲,即我父亲以优惠价购买了40方(实际购买房屋面积为80方),且让我奶奶单独使用居住至今,请问我父亲使用优惠价购买的房产是否为个人财产,我奶奶有权追回她40方优惠的权利,如何追回(1,我奶奶是自愿转让,此有村委证明2,我奶奶并未出资购买)我奶奶的其他子女是否有权追回此40方的优惠,另外我大伯(我奶奶有2子)要求我父亲独立承担对我奶奶的赡养(因我父亲拿了我奶奶拿40方优惠的使用权),我父亲也答应了,即我大伯不承担任何赡养,请问我大伯的做法是否触犯赡养法,我父亲可否以其名义要求我大伯尽赡养义务?
地区:江苏-常州 分类:民事法律-拆迁安置 提问时间:2012-08-12 12:05:02
提问者:ASK1344744302bip
 
袁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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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2155884
你们自己协商的,可以书面证明你奶奶放弃和其他子女放弃的,如果你父和大伯父有自愿赡养的协议,自愿的,就是自愿履行了
回答时间:201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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