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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001
06-20 15:37
您好袁律师,6月5号发生交通…
ASK1363223774osl
03-14 09:33
袁胜红律师你好!建筑工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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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18:35
谢谢袁律师!…
uoveu
02-12 22:22
袁律师,非常感谢您回答了我…
ASK1354506222muy
12-20 12:53
我怀孕25周左右,十月七号做…
alice00elle
06-19 15:46
回复:ASK1339991749gf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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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求帮助
恳求帮助 这些年,我既不知道行政处罚的内容,也不知道诉权,我努力寻求得到法律的帮助,使我能在法治社会中得到平等、享有该享有的权利和得到尊重,我按
法律程序
,我从不中断的起诉上诉申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说;继续向国家公安部申请复议,至今没有得到答复。2010年12月1日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我向有关部门申请赔偿要求,有关部门以超过时效、和公安部门已经确认【否认错拘】为由,既不给我立案、也不给我出具不立案的法律文书。给我继续走法律程序带来障碍。我搞不懂我是一个下岗工人,2003年5月因为单位关门,为了生活应聘了第一家开放式超市药房------即“大药房做内部保安”,作为首家开放式超市大药房的开张,虽然给市民带来了方便但也给开发商带来了困境,太多的外盗和内部职工的监守自盗现象时有发生,同年7月31日药房员工陈某某、胡某某、陈某监守自盗贵重药品被同事发现,并告知药房
董事
长和保安部长,他们三人利用工作中的便利和药房管理上的混乱,多次将贵重药品偷出药房,并将所盗药品藏匿在药房地库的夹缝中,伺机销赃给药贩,获取不正当收益。从事后的调查发现,三人监守自盗的药品价值达2000元以上,他们在调查中承认并交待了偷盗的犯罪事实。 于是就在我当班的【2003年7月31日】这一天晚上董事长委托保安部长汪群在晚上21:30分药房关门后,命令全体上班的保安留下来,协助调查这件事,履行正当的职责,于是全体当班保安廖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周某、祝某某、方某某、吴某某、赵某、加上领班余某某、保安部长汪某{其中当班保安伍某某因白天请过假所以晚上沒有留下来}都留在了药房。全体保安和领导来到了众目睽睽的药房综合办公室内。保安部长汪某指派我对偷药的事情仅仅作记录而己,一切是由领导亲自调查和处理这件事,保安部长并且还和负责片警徐某某取得联系(由于通讯受阻,没联系上),事情发生后也立即联系了偷盗者的家长,随后家长及时到场,调查完毕后,保安部长就此事同偷盗的家长商谈。当晩24奌前其他保安及其偷药同事一起吃完夜宵,我作好记录后也被领导获准回家,以后药房发生什么事,我是不知道的。仅仅就是这二个小时的职务行为所作的工作记录却成了我犯罪的事实和过程,2003年10月22日,在我毫不知情下,被公安分局派出所指控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我实施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28天,刑事拘留26天,后变更取保侯审一年。从以上事实说明,本人既没有违法也不存在犯罪事实。公安分局派出所2003年10月22日至2003年11月19日对我实施的28天刑事强制措施是缺乏事实根据,系为错误拘留。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原则等出发;因为我是职务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更不是犯罪,所以不构成公安认定的非法拘禁罪、本人不具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观要件,公安机关认定该罪明显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公安分局在确认书中不承认错拘的事实,并且对我在刑事拘留时程序不合法等相关行为也予以否认。对于以上所述,公安分局的违规、违法、滥用职权、对我实施的非法拘禁,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由于公安分局派出所对本人的羁押,造成了本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公安分局派出所司
法人
员的草率和不负责任,导致了本人不仅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在经济上受到损失,也给生活中带来了困难。本人的羁押,造成了社会对我的偏见,生活背景发生许多不能想象的变化,至今在我公安公民信息网站上留档的【刑事拘留、免于起诉】内容。给我的人生留下了终生创伤和遗憾,况且销案了也不出具销案决定书给我,使我不能恢复正常的工作,生活,从一个履行单位正常职务行为的保安,走向了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角色,给我的人生带来了终生的困惑、遗憾、忧愁。 因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是非法拘禁,公安分局对我的强制措施决定,
超期羁押
26天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一年。是违法的拘留。对于违法拘留,超期羁押,依照国家赔偿法,我理应获得国家赔偿。为什么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我应该怎么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谢谢各位帮助我的人。 最高法就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17日15:1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为正确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解释第四条是针对司法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发生
法律效力
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处理的规定。为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对生效的不予确认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据修正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申诉。申诉后,有关机关作出违法侵权确认结论但拒绝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予受理,以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求偿权。
地区:上海-杨浦区 分类:刑事法律-刑事辩护 提问时间:2011-04-30 14:49:23
提问者:
lyq001957
袁胜红律师
上海 普陀区
13002155884
比较麻烦的,建议找当地律师帮助当面咨询后请律师帮助诉讼吧
回答时间:1970-01-01